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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私生子案侵权案等精神损害赔偿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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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般而言这样的精神损害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种是因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如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毁容、残疾或者名誉、肖像、隐私等受到侵犯,都属于此类;另一种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这一类可以请求赔偿的侵权行为较少,仅限于《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婚姻法》规定的两种情形,分别是侵害身份权(亲权)的行为和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现实中,有不少女性朋友交往中遇到了渣男,在诉至法院请求解决经济纠纷的同时,还要求赔偿青春费或者精神损失费,对不起,这个诉讼请求法庭是不支持的。

2.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目的:

一是抚慰受害人。法律禁止“以恶止恶”,本着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一个侵权行为发生了,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不能以同样的行为来寻找精神平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其进行适当金钱上的补偿,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有所救济和帮助。

二是惩罚侵权人。电视剧中我们经常看到犯罪作恶者,轻的要受板子,重的要受极刑,比如车裂或凌迟,那是因为那个年代经济社会贫乏,经济惩罚没有适用背景,大家都是破盆子破碗的,判罚经济刑罚没有实际意义。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权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违法行为有一定的惩罚作用。

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①一般人格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赔偿。

一般人格权是指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这一项很难用理论来解释,我们举例来说明:

张某曾因家中失火,导致脸部被烧伤,留下大面积的疤痕。年,张某与公司同事一同到北京三里屯某酒吧时,被酒吧保安拦住,拒绝入内,并告知张某“让您进去会吓到其他客户的,您请回吧”,张某无奈,和同事告别后独自归家。回家的路上,张某越想越委屈,经过向律师咨询后得知,酒吧已构成侵权,遂一纸诉状将酒吧告上法庭,要求酒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诉请。

杨某家住田阳县某乡,由于长期外出打工,他到了35岁仍是单身。年初,经亲戚介绍,他与邻村比他小10岁的陆某相识,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当年春节过后,两人一起外出打工并在一起同居。年春节后,杨某要求妻子一起到田阳县城打工,但陆某坚持要去百色市区找活干,夫妻因此聚少离多。年6月份,陆某将自己有喜的消息告诉丈夫,杨某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陆某非常不高兴。她很生气地说:“如果你这样认为,我就不生了。”杨某心想,万一孩子是自己的,岂不是错怪了妻子。于是杨某同意妻子把孩子生下来。年11月19日,陆某生下了一对双胞胎男婴。消息传出,杨家上下沉浸在一片喜悦之中,杨某更是高兴极了。在医院里,医生对婴儿进行例行血型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单交给杨某,检验单标明婴儿的血型为A型。杨某一下子傻了:自己的血型为O型,妻子的血型为B型,按常理,他们孩子的血型不可能是A型。杨某问医生是不是搞错了,但医生肯定地说没搞错。杨某的情绪一下子低落到极点。过后,杨某将婴儿血型一事告诉一亲戚。亲戚建议他去做亲子鉴定。在婴儿满月后,他带上妻子和婴儿一起到南宁进行亲子鉴定。从南宁做完鉴定回去后,陆某便带着两个婴儿回娘家,不再理睬杨某。几天过后,出来的鉴定结果认定婴儿非杨某亲生。他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向妻子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田阳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支持的一审判决。

②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可要求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下列人身权力遭受侵害时,可以要求赔偿: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原告王某于年在被告北京某幼儿园办理入托,年4月7日晨,王某1入园。11时许,幼儿园教师电话告知王某之父,因幼儿抢夺玩具致使王某撞伤,王某出现身体不适。王某之父于12时许到达幼儿园,遂将医院急诊治疗并收入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事发时系4岁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摔伤,被告未起到有效的保护、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各类经济损失及赔偿14万元。

梁某某父母曾经与梁某某一同到新津县青青农场游玩,梁某某母亲将当时拍摄的一组梁某某玩耍的照片转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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